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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022-04-21 10:5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in buildings
GB 55015-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第6.3.3、6.3.4、6.3.5、6.36 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1.5、7.2.3、8.1.4(2)、8.3.2、8.3.4、8.3.12条(款)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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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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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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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表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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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倍。

表4.2.10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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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表4.2.14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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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
      第3.0.4、3.0.5、3.0.7、3.0.8、4.2.3、4.2.7、5.3.2、5.4.12、5.7.2条
    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版)
      第3.1.1、5.1.1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7.2.2、7.2.4、8.3.1、8.3.5、8.3.8、10.1.1、10.1.2、10.1.4、10.1.5、10.1.6、10.2.1、10.2.2、10.3.1、10.3.2、10.3.3条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
      第3.1.2、4.2.2、4.2.3、4.2.7、5.2.2、6.2.2、7.2.2、8.2.2、9.2.2、9.2.3、10.2.2、11.2.2、12.2.2、12.2.3、15.2.2、18.0.5条

3.1.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拉伸粘结强度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粘结面积比按本标准附录C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的试验方法进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随机抽样检验,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检测。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3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3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6.2.2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检验方法:具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验收时应对照标识证书和计算报告,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复验玻璃的节能性能指标(即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传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可不再进行产品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复验。应核查标识证书与门窗的一致性,核查标识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等指标,并按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模拟计算报告核对门窗节点构造。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计算报告等全数核查;按同厂家、同材质、同开启方式、同型材系列的产品各抽查一次;对于有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复验时可仅核查标识证书和玻璃的检测报告。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数量。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地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数量在500组及以下时,抽检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结构形式抽检,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1.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类型的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能热水器数量在200台及以下时,抽检1台(套);200台以上抽检2台(套)。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8.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8.《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2019
      第1.0.5、5.1.1、5.1.2、5.1.5、5.2.13条
    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5.2.1、5.4.3 (1)、5.5.1、5.5.5、5.10.1、7.2.1、8.1.2、8.2.2、8.3.4 (1)、8.3.5 (4)、8.11.14、9.1.5(1-4)条(款)
    10.《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2012
      第1.0.4、3.0.6、5.3.3、5.4.2、5.6.2、6.1.1条

    1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4.1.3、4.1.4、4.1.5、4.1.14、4.2.1、4.2.2、4.2.6、5.1.1、5.1.4、5.1.9、5.1.10、5.2.1、5.2.4、5.2.8、5.4.3、6.2.3、6.2.5、6.2.6、7.3.2条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 体形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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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 严寒A区(1A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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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pngimage.png

4.2.6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9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表5.2.1-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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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

6.2.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2.5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6.2.6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6.2.6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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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2 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要求中,2.0<K≤2.5,D≥3.0这一档仅适用于南区。

4.0.8  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8-1 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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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外窗包括阳台门。

                    2 ρ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0.13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第4.0.3、4.0.4、4.0.5、4.0.9、6.0.2、6.0.3、6.0.5、6.0.6、6.0.7条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image.png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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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9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6.0.2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0.3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6.0.5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中的第2级。


6.0.6  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1PLV(C))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6.0.7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1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
      第3.2.2、3.8.1条

    1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2019
      第4.0.2、4.0.5、4.0.7、4.0.9条


4.0.2  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表4.0.2  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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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第3.0.1、3.0.2、4.2.1、5.2.1、7.2.1条

    17.《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
      第5.1.1、6.1.6条

5.1.1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
6.1.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18.《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
      第4.5.1条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表4.5.1-1  公共建筑金属屋面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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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


      第3.0.4、4.0.1条

3.0.4  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0.1  防火隔离带应进行耐候性能试验,且耐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防火隔离带耐候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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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
      第4.2.1、4.2.2、4.3.6、4.4.3条


4.2.1  温和A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热惰性指标(D)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当指标不符合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必须符合表4.2.1-2的规定。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4.2.1-1  温和A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位平均传热系数(Km)

和热惰性指标(D)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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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2-2规定提高一档;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不符合表4.2.2-1和表4.2.2-2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小于4.0W/(m2·K)。温和地区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4.4.3条的规定。

表4.2.2-1  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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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3.6  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其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4.4.3  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4.3中的限值规定。

表4.4.3  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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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 则

1.0.1  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2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3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  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2.0.4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2.0.6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0.7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2.0.8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建筑和围护结构
3.1.1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中,本规范第3.1.2条、第3.1.4条、第3.1.6~3.1.10条、第3.1.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3.1.2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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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1.14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
3.1.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1.16  居住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1.5m3,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3.1.17  居住建筑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1.19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3.1.20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2  供暖、通风与空调
3.2.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2.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3.2.3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6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3.2.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3.2.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2.5-1~表3.2.5-3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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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除下列情况外,民用建筑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2.9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1的数值;
    2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2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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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1~表3.2.13-3的数值;
    2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4表3.2.13-6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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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2.17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在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3.2.18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3.2.20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
3.2.2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3.2.22  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采用调速控制方式。
3.2.23  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应设置台数控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3.2.24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3.2.25  集中供暖系统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量结算点;
    3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必须采用热量表。
3.2.26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3.3  电 气
3.3.1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3.3.2  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3.3.3  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的措施。
3.3.4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3.3.5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3.3.6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m2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3.7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3.7-1~表3.3.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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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3.3.9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3.3.10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3.3.11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

3.4  给水排水及燃气
3.4.1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2  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
3.4.2  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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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4.1.2  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4.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
4.1.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应满足节能验收的要求。

4.2  围护结构
4.2.1  外墙、屋面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外墙、屋面隔热性能。
4.2.2  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
    2  外窗、透光幕墙的气密性;
    3  除北向外,外窗、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4.2.3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其基墙墙面的性能应满足保温系统的要求。
4.2.4  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4.2.5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配套进行相关的防水、防护设计。

4.3  建筑设备系统
4.3.1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能源消耗基本信息;
    2  主要用能系统、设备能效及室内环境参数。
4.3.2  当冷热源系统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冷热源运行记录及围护结构改造情况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计算,并应对整个制冷季、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
4.3.3  冷热源改造后应能满足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4.3.4  集中供暖系统热源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4.3.5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4.3.6  锅炉房、换热机房及制冷机房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6条的规定。
4.3.7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5条的规定。
4.3.8  当供暖空调系统冷源或管网或末端节能改造时,应对原有输配管网水力平衡状况及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计算,当不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应进行相应改造。变流量系统的水泵、风机应设置变频措施。
4.3.9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且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
4.3.10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4.3.11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设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数、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并应具备显示、查询、报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
5.1.2  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5.2  太阳能系统
5.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2.2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5.2.3  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
5.2.4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2.5  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  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2.6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以及按使用功能分类的下列参数: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室外温度、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5.2.7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使用环境和集热系统类型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2.8  防止太阳能集热系统过热的安全阀应安装在泄压时排出的高温蒸汽和水不会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的位置上,并应配备相应的设施;其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相一致。
5.2.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1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0.7%。
5.2.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且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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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发电总量。


5.2.1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3  地源热泵系统
5.3.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当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m2时,应进行现场岩土热响应试验。
5.3.2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所负担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及吸、排热量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不应小于1年。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大规模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进行10年以上地源侧热平衡计算。
5.3.3  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3.4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5.3.5  江河湖水源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
5.3.6  海水源地源热泵系统与海水接触的设备及管道,应具有耐海水腐蚀性,应采取防止海洋生物附着的措施。
5.3.7  冬季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地埋管、闭式地表水和海水换热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3.8  地源热泵系统监测与控制工程应对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地下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5.4  空气源热泵系统
5.4.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机组时,还需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修正。
5.4.2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4.3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表5.4.3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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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空气源热泵机组在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5.4.5  空气源热泵系统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4.6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  应避免受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3  噪声和排出热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6  施工、调试及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进场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6.1.2  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6.1.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4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1.4  建筑节能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验记录;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设备单机试运转调试记录;
    9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和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报告。
6.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6.2  围护结构
6.2.1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及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仅限墙体);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及吸水率;
    4  墙体及屋面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及半球发射率;
    5  墙体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墙体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及压折比;
    7  墙体增强网的力学性能及抗腐蚀性能。
6.2.2  建筑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及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及太阳光反射比。
6.2.3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施工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时,除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及复验报告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及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6.2.4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墙体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墙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5  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应使用锚固件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6.2.5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墙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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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外墙采用预制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必须合格,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6.2.10  外墙外保温采用保温装饰板时,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连接必须牢固;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不得渗漏;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6.2.11  外墙外保温工程中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
    2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且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
    3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能试验应包含防火隔离带。
6.2.12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以及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并对照图纸核查。
6.2.13  建筑门窗、幕墙节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有效密封;
    2  门窗关闭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3  建筑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
6.2.14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建筑外墙节能构造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2  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1)严寒、寒冷地区建筑;
      2)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
      3)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6.3  建筑设备系统
6.3.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3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6.3.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或灯具能效;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5  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
6.3.3  建筑设备系统安装前,应对照图纸对建筑设备能效指标进行核查。
6.3.4  空调与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及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6.3.5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热计量功能。
6.3.6  低温送风系统风管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风管系统的漏风量检测;风管系统漏风量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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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应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进行管道连接。变风量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变风量末端装置风量准确性、控制功能及控制逻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对照设计图纸和资料进行核查。


6.3.8  供暖空调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系统水压试验和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性能及厚度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2  绝热层与管道、设备应贴合紧密且无缝隙;
    3  防潮层应完整,且搭接缝应顺水;
    4  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5  阀门、过滤器、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6  冷热水管道及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
6.3.9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控制功能和控制逻辑的验证;
    3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物室内空调系统或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6.3.10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及照明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6.3.1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和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预留的检测孔位置在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
6.3.12  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空调系统进行调适。
6.3.13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设计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室内平均温度不得高于设计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通风、空调(包括新风)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3  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4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允许偏差,定流量系统不应大于15%,变流量系统不应大于1%;
    5  空调系统冷水、热水、冷却水的循环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6  室外供暖管网水力平衡度为0.9~1.2;
    7  室外供暖管网热损失率不应大于10%;
    8  照度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0%,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设计值。

6.4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4.1  太阳能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太阳能集热器的安全性能及热性能;
    2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发电功率及发电效率;
    3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6.4.2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埋管与环路集管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连接应严密且牢固;
    2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的U形弯管接头应选用定型产品;
    3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U形管的开口端部应密封保护;
    4  回填应密实;
    5  地埋管换热系统水压试验应合格。
6.4.3  地下水源热泵的热源井应进行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并应单独验收,其持续出水量和回灌量应稳定,且应对照图纸核查;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在抽水设备的出口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和含砂量测定,水质和含砂量应满足系统设备的使用要求。
6.4.4  太阳能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6.4.5  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安装方位角和倾角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安装误差应在±3°以内。
6.4.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集热效率、太阳能保证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2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和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7  运行管理

7.1  运行与维护
7.1.1  建筑的运行与维护应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及设备系统节能运行操作规程。
7.1.2  公共建筑运行期间室内设定温度,冬季不得高于设计值2℃,夏季不得低于设计值2℃;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温湿度和新风控制标准或停止运行空调系统。
7.1.3  对供冷供热系统,应根据实际冷热负荷变化制定调节供冷供热量的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对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结合的复合式能源系统,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制定实现全年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
7.1.4  集中空调系统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制定过渡季节能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人员密集的区域,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新风量调节方案及操作规程。
7.1.5  对排风能量回收系统,应根据实际室内外空气参数,制定能量回收装置节能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
7.1.6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中,应监测和评估水力平衡和风量平衡状况;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系统平衡调试。
7.1.7  太阳能集热系统停止运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太阳能集热系统过热。
7.1.8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7.1.9  建筑节能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节能要求对排风能量回收装置、过滤器、换热表面等影响设备及系统能效的设备和部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
    2  应对设备及管道绝热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应对自动控制系统的传感器、变送器、调节器和执行器等基本元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应按工况变化调整控制模式和设定参数。
7.1.10  太阳能集热系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系统冬季运行前,应检查防冻措施;并应在暴雨,台风等灾害性气候到来之前进行防护检查及过后的检查维修;
    2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太阳能集热系统防雷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3  每年应对集热器检查至少一次,集热器及光伏组件表面应保持清洁。
7.1.1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渗漏、破损、脱落现象时,应进行修复。

7.2  节能管理
7.2.1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7.2.2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耗电量;
    2  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
    3  集中供热耗热量;
    4  集中供冷耗冷量;
    5  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2.3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2.4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信息;
    2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及相对节能率;
    3  新技术应用情况;
    4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结果。
7.2.5  对于20000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7.2.6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节能量和室内环境参数的量化目标和验证方法。

附录A  不同气候区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

A.0.1  标准工况下,各类新建居住建筑供暖与供冷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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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



B.0.1  公共建筑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除甲类公共建筑外的公共建筑,为乙类公共建筑。
B.0.2  建筑围护结构热丁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并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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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K——幕墙单元、门窗的传热系数[W/(m2·K)];


        Ag——透光面板面积(m2);
        lg——透光面板边缘长度(m);
        Kgc——透光面板中心的传热系数[W/(m2·K)];
        ψg——透光面板边缘的线传热系数[W/(m·K)];
        Ap——非透光面板面积(m2);
        lp——非透光面板边缘长度(m);
        Kpc一一非透光面板中心的传热系数:W/(m2·K)];
        ψp——非透光面板边缘的线传热系数[W/(m·K)];
        Af——框面积(m2);
        Kf——框的传热系数[W/(m2·K)]。

    3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image.png

3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4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5  凸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B.0.4  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B.0.5  朝向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2  其他气候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30°至北偏西小于30°的范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6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偏东小于或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C.0.1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不得低于表C.0.1-1的规定。

image.png

 2  透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比大于或等于0.40时,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2的规定。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C.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采用对比评定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电量,工业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煤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总耗电量应为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对工业建筑,总耗煤量应为全年供暖耗热量和供冷耗冷量的折算标煤量;
    2  当设计建筑总耗电(煤)量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  当设计建筑的总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总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C.0.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0条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计算。
C.0.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规范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  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4  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5  能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6  能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C.0.5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典型气象年数据。
C.0.6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表C.0.6-1~表C.0.6-13的规定。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C.0.7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image.png

式中:η2——热源为燃气锅炉的供暖系统综合效率,取0.85;

        q3——标准天然气热值,取9.87kWh/m3
        ψ——天然气与标煤折算系数,取1.21kgce/m3
    5  夏热冬暖A区、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图片
    式中:QH——全年累计耗热量(kWh);
        A——总建筑面积(m2);
        COPH——供暖系统综合性能系数,取2.6。
    6  居住建筑应计入全年的供暖能耗;供冷能耗只计入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的能耗。严寒、寒冷A、温和A区只计入供暖能耗;寒冷B、夏热冬冷、夏热冬暖A区计入供暖和供冷能耗,夏热冬暖B区只计入供冷能耗。
C.0.8  工业建筑的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煤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煤量应按下式计算: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 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节能总目标,给出了新建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平均能耗指标及平均建筑碳排放强度;2规定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围护结构、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给水排水及燃气的相关节能要求及措施;3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围护结构及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及改造设计要求;4规定了太阳能、地源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要求;5规定了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施工、调试及验收相关要求;6规定了运行维护和节能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新建建筑设计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1条、第2.0.2条、第3.1.1~3.1.18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9条、第3.2.11~~3.2.16条、第3.3.7条、第3.4.2-3.4.6条;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4.1.2条、第4.2.3条、第4.3.9~4.3.11条;规定可再生建筑应用系统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5.2.2条、第5.2.5条、第5.2.9条、第5.2.10条、第5.3.3条、第5.3.4条、第5.4.3条、第5.4.4条;规定施工、调试及验收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6.1.1条、第6.1.3条、第6.1.5条、第6.2.5~6.2.8条、第6.3.6条、第6.3.13条;规定节能运行及管理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7.1.1条、第7.1.2条、第7.2.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与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18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版)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2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20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201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 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徐伟 邹瑜 赵建平 宋波 郑瑞澄 董宏 陈曦 孙德宇 寿炜炜 陈 琪 赵士怀 顾放 万水娥  马晓雯 车学娅 徐凤 徐宏庆 方修睦 杨仕超 金丽娜 吴雪岭 何涛 杨灵艳 宋业辉 张婧 柳松 高雅春 付祥钊 仲继寿 郭景 刘鸣 杨西伟 冯雅 李颜强 叶凌 罗铮 
    (三)审查人员
    江亿 王有为 王崇杰 郭晓岩 黄晓家 许锦峰 薛峰 李铮 何梓年 戴德慈 李丛笑 赵立华 胥小龙

三、术 语

    1 体形系数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 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3 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4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8 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名义制冷或制热工况下,机组以同一单位表示的制冷(热)量除以总输入电功率得出的比值。
    9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冷水(热泵)机组或空调(热泵)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经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该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10 全年性能系数(APF) annual performance factor
    在制冷季节及制热季节中,机组进行制冷(热)运行时从室内除去的热量及向室内送入的热量总和与同一期间内消耗的电量总和之比。
    11 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 seas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制冷季节中,空调机(组)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除去的热量总和与消耗的电量总和之比。
    12 照明功率密度(LP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正常照明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额定功率。
    13 节能诊断 energy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模拟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1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solar thermal system
    将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热能,为建筑供热水,供热水及供暖,或供热水、供暖或(及)供冷的系统。分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暖系统以及太阳能供暖空调等复合应用系统。
    15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16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
    17 空气源热泵系统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空气作为低温热源,由空气源热泵机组、输配系统和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建筑物内系统不同,分为空气源热泵热风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18 建筑能效标识 building 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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