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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022-04-21 10:3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GB55016-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2、4.0.4、4.0.6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1、7.4.1、7.4.2、7.5.3条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4.1.1条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4.2.11、6.1.1、6.2.1、7.1.2条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3.1.8、7.1.1、7.1.4、7.1.6、7.2.3、7.3.1、7.3.2、7.4.1、10.1.3条

     7.《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第4.4.11条

     8.《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第9.1.4(1)条(款)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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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1.4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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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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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2.4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2.2.5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2.2.6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2.2.7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2.3  隔振设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2.4  检测与验收

2.4.1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2.4.2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3  建筑光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1.5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3.2  采光设计

3.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3.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2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2.2-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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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的要求;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3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3.2.4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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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3.2.6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3.2.7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3.2.8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3.3  室内照明设计

3.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  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 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 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 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 klx·h。

3.3.4  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  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3  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

3.3.6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tLM)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3.8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

3.3.9  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1m。

3.3.10  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3.3.11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3.3.12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 20 lx;

     3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 lx。


3.4  室外照明设计

3.4.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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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4.5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3.5  检测与验收

3.5.1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

3.5.2  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

3.5.3  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

     2  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指数和亮度;

     3  应急照明条件下,测量项目应包括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


4  建筑热工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1.2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  保温设计

4.2.1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4.2.2  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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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边界条件;

     2  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3  当外墙、屋面采用2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当时,应对每种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应取最高值。


4.4  防潮设计

4.4.1  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4.4.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2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2)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3)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3  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4.4.3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相应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最小蒸汽渗透阻应大于按式(4.4.3)计算的蒸汽渗透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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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检测与验收

4.5.1  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防潮性能进行复核。

4.5.2  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录。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4.5.3  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4.5.4  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品应经过一个供暖期;检测方法应与保温材料吸放湿特性相适应。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3的规定。


5  室内空气质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5.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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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地土壤氡控制

5.2.1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5.2.2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5.2.3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5.2.4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5.3  材料控制

5.3.1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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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检测与验收

5.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2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应查验其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3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检测报告;

     4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检测报告;

     5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和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

5.4.2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5.4.3  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附录A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A.0.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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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光气候区划


B.0.1  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q)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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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2021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 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建筑声环境性能要求,隔声、吸声、消声与隔振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2规定了建筑光环境性能要求,采光、室内与室外照明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3规定了建筑热工性能要求,保温、防热与防潮设计及检测与验收要求;4规定了七类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场地土壤氡浓度限量及材料污染物限量性能要求及检测与验收要求;5规定了用于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要求,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光气候区划、建筑气候区划及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本规范中,规定声环境性能的条款是: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光环境性能的条款是: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7条、第3.3.3条、第3.3.4 条、第3.3.5 条、第3.3.6 条、第3.3.7 条、第3.3.8条、第3.3.9条、第3.3.11条第2款和第3款、第3.3.12条第2款和第3款、第3.4节全部条款;规定建筑热工性能的条款是:第4.2.2条、第4.3.2条、第4.4.3条;规定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性能的条款是:第5.1.2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1条、5.3.2条、第5.3.3条、第5.3.4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 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邹瑜 徐伟 赵建平 林杰 董宏 曹阳 王喜元 张寅平 路宾 徐宏庆 张三明 王云新 陈琪 孟庆林 郭晓岩 陈金京 周茜 袁闪闪 高雅春 王东旭  张时聪 冯昕 叶凌

     (三)审查人员  

     刘加平 王有为 程明昆 杨志刚 戴德慈 孙成群 冯雅 杨仕超 戴自祝 由世俊 李景广


三、术 语


     1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A计权声压信号平方的时间平均值与基准声压平方之比的以10为底对数的10倍,也称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单位为分贝(dB)。

     2 Z振级 weighted plumb vibration level

      垂直于水平面方向,并按国家标准《机械振动与冲击 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13441.1-2007规定的wk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记为VLz。单位为分贝(dB)。

     3 混响时间 reverberation time

     声音已达到稳态后停止声源,平均声能密度自原始值衰变到其百万分之一(60dB)所需的时间。

     4 语言清晰度 speech articulation

     一个或几个听者正确记录下一个或几个发音人所发意义不连贯的语言单位(句、词、音节)的比率。

     5 消声器 muffler silencer

     利用吸声衬里或特殊形状的气流管道,用于降低气流中噪声的设备。

     6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 sensitive buildings of noise and vibration

     指住宅、医院、学校、旅馆、办公场所等具有较高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

     7 噪声敏感房间 noise-sensitive rooms

     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厅)、观众厅、录音室等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

     8 振动敏感房间 vibration-sensitive rooms

     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房间。

     9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叩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

     10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11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参考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用%表示。

     12 采光均匀度 uniformity of daylighting

     参考平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与平均值之比。

     13 颜色透射指数(RaT) transmitting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后的一般显色指数。

     14 照度均匀度(UO)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15 年曝光量 annual lighting exposure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

     16 闪变指数(PstLM) short-term flicker indicator of illuminance

     短期内低频(80Hz以内)光输出闪烁影响程度的度量。

     17 频闪效应可视度(SVM) stroboscopic effect visibility measure

     光输出频率范围为80Hz~2000Hz时,短期内频闪效应影响程度的度量。

     18 空气温度 air temperature

     暴露于空气中但又不受太阳直接辐射的温度表上所指示的温度,一般指干球温度。

     19 露点温度 dew-point temperature

     在大气压力一定,含湿量不变的条件下,未饱和空气因冷却而到达饱和时的温度。

     20 相对湿度 relative humidity

     空气实际的水蒸气分压力与同温度下饱和状态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之比,用百分率表示。

     21 日较差 daily range

     一日内,气温、气压、湿度等气候要素观测记录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22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热流强度显著增大的部位。

     23 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4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

     25 氡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

     26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7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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